2025——着力整治巩固,全面管控风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船载危货谎报瞒报“百日攻坚”在行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集装箱现场查验时,发现该箱箱内装有玩具、皮夹、网线等普通货物的同时,还装有外包装印有2类危险货物标记的含易燃气体的打火机100大箱。经查,托运人在清楚知道含易燃气体的打火机为危险货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夹带在普通货物中,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的打火机。宁波海事局 刘成斌 摄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有关规定。

集装箱开箱查验。宁波海事局 刘成斌 摄
案例二:
某海事管理机构在对国际航行液化气船“S**”轮实施检查时发现,该轮共计8个货舱,本航次申报货物为丙烷,装载于其中6个货舱内,3P、3S两个货舱未装载货物。经现场核查货舱液位系统时发现:3P舱液位系统故障,3S舱液位显示0.647米,存在载货嫌疑。经比对船舶装载计划等证据,查明这两个货舱内实际装载450吨丁烷进港,但未依法进行船载危险货物进港申报。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将货物等相关信息向海事机构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液位监测显示情况。嘉兴海事局 朱斌 摄
案例三:
某海事管理机构对“Z”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轮载运航空燃料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进一步调查发现,“Z”轮从泉州港出发,之后靠泊宁波“H”码头2,该轮此航次实际装载约4000吨航空煤油(航空燃料,涡轮发动机用)。由于靠泊作业的泊位没有“航空煤油”的安全装卸资质,因此本航次该轮以“柴油”作为申报品名进行申报,企图蒙混过关。
该行为违反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同时“Z”轮在不具备“航空煤油”装卸作业资质的码头进行装卸货作业的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H”码头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宁波海事局 郭增亮 摄
案例四:
某海事管理机构核查举报信息时发现,“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公司押运员“赵**”对MRKU25***60和MSKU15***72两个集装箱进行危险货物监装,同时安排公司某办事处联络员“蒋**”仿造了公司装箱检查员“李**”的签名并且盖上公司章出具了装箱证明书,经核实“赵**”与“蒋**”均未取得从业资格。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装箱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对相对人开展普法宣教。宁波海事局 穆容心 摄
案例五:
某海事管理机构在对散货船“旭**”轮检查时发现,该轮本航次实际载运货物为煤炭,属B组散装固体危险货物,且有相应的船载危险货物进港申报记录。但其上一港离港时办理了船载固体散装货物(A组和C组)出港报告,货物名称为“C组焦炭”,并未办理相应的船载危险货物出港申报。经进一步调查,托运人在上一港离港时提交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中货物名称为焦炭,组别为C组,与实际货物信息不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即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规定。

执法人员对载运煤炭船舶开展检查。嘉兴海事局 廖永坤 摄
法律小讲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2.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3月1日生效,进一步规范海运危险货物有关监管: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如谎报瞒报造成重大事故等严重后果,可能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特别提醒:国际危规中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如部分新型化工品),需通过专业机构鉴定后申报。
危险货物一旦瞒报谎报,犹如“移动炸弹”威胁全船安全。本次行动将全网排查、精准打击,对违法者“零容忍”,为千万艘船舶护航!
企业必看!安全防线这样筑
严审货物:模糊品名、复杂成分?必须索要权威检测报告!
主动送检:疑似危险货物(如含挥发性成分产品),立即委托第三方鉴定!
紧跟新规:关注“中国海事”等微信公众号,法规更新、典型案例每日学!
配合检查:货物清单、检测文件随身备,信息透明保畅通!
海事提醒
安全无小事,你我共守护!
海运危险货物,关乎船舶安全、船员生命、港口安危,更关乎碧海蓝天的未来!
安全小贴士:
不瞒报、不谎报、不夹带!守法规、保安全、护家园!